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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组织领导工作。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省金融办要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建立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

  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摆上日程,推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严密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逐级上报处置情况。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组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附件:《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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