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预[2008]113号)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水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相关规定,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水资源费收入按照1:9比例由市和区县水行政部门按预算科目“103020200”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同级国库;市与区县间的收入分配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根据国家规定,本市将对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征收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将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