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经贸委、节能办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精神,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含节水,下同)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产品实行政府采购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重要措施,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引导企业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以及扩大节能产品市场,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