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对节能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列入强制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节能产品清单(含优先采购产品和强制采购产品)已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以文件形式确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上公布。

  三、制定山东省节能产品补充清单。省财政厅、经贸委、节能办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我省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度等情况,从我省通过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按类别确定实施采购的范围,制定我省节能产品补充清单(含优先采购产品和强制采购产品)。节能产品补充清单一经制定,要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dong.gov.cn)、山东经贸网(www.sdetn.gov.cn)、山东政府采购网(www.sdzfcg.gov.cn)上公布。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省财政厅、经贸委、节能办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允许,其他媒体不得转载。列入补充清单的产品与列入节能产品清单的产品在山东省境内同样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一)列入补充清单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

  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

  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

  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二)节能产品补充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建立健全节能产品补充清单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制度,节能产品补充清单和调整方案正式公布前,要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经贸网、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不具备条件的产品,不列入节能产品补充清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