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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制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制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批复
(莆政综〔2008〕159号)


市行政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刻制莆田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请示》(莆政服[2008]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刻制“莆田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使用。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与市人民政府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专用于工业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个人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以及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发证。

  三、市国土资源局要制定土地登记专用章管理规定,严格用印审批;要指定专人管理,认真做好用印登记和印章保管工作。如发生印章损毁、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每年1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要将上一年度土地登记专用章的使用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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