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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8〕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以及“快、重、准、实”的工作要求,切实改善民生,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适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鼓励改善型购房,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宁波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住房保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当前,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的工作要求,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于维护经济稳定、社会稳定关系重大,也是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把满足居民合理改善居住条件愿望和发挥房地产业支柱产业作用结合起来,发挥房地产市场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建设或直接购买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减轻居民合理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负担。要改善商品住房供给结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大考核督促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领导,从理顺体制机制入手,切实加强住房保障,稳定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考核机制,将住房保障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内容。坚持属地负责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解决好辖区内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各级政府建设部门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管部门。市建委负责政策统一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引导培育房地产市场,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鼓励房地产企业创优品牌、创新服务、健康发展。
  二、深化住房保障,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三)大力推进廉租住房保障。继续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2009年要将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的家庭,并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对符合条件且住房相对困难的低保家庭、残疾人、孤寡老人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实物配租为主。多方筹集实物配租房源,2009年中心城区回购实物配租房源3万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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