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2009年全市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0万平方米,推出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积极开展经济租赁住房试点和人才公寓建设,解决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和引进人才的过渡性居住问题。
(五)新增限价房保障形式。在现有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基础上,新增限价房保障形式,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制定计划和配套政策,积极落实建设用地,尽快启动限价房建设。现有符合限价房条件的国有公房可以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已承租的且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优先购买。限价房供应对象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以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农村教师,套型面积以60~80平方米为主,销售价格原则上比周边(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30%。
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完善现代都市的组合城市、中心城镇的合理布局,合理安排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布局。按照方便群众、方便工作和生活的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按照规划在中小镇和开发区布局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建设,2009年全市开工建设限价房3万套以上。
(六)加快城区非成套房改造。通过土地储备、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增配设施改善等方式,继续加大非成套房改造力度。今后3年每年启动改造10万平方米。
(七)加大老小区整治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老小区整治实施主体,要通过房屋整修、配套设施改造、绿化补种升级等方式,加大老小区整治力度。2008年起五年完成中心城区第二轮老小区整治任务,整治面积790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计划启动整治150万平方米以上,力争完成整治80万平方米以上。
(八)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拆迁工作。完善拆迁政策,理顺拆迁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拆迁属地负责制,强化就近安置、多元选择的拆迁安置理念。结合“中提升”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加大拆迁力度,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引导和鼓励货币安置,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向市场预订、回购等方式落实拆迁安置房源。
三、降低购房成本,促进合理住房消费
(九)实行购买住房契税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补贴;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缴纳的契税给予50%补贴。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经备案登记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买时间以房地产交易机构受理之日为准。
(十)减免住房交易营业税。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将购买的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的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房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