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一)暂免征收住房交易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二)实行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转让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对出售自住普通住房,并在售房前后1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十三)暂停收取房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暂停收取普通住房交易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十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并根据公积金归集、贷款情况,对贷款最高限额作适当的动态调整。
  (十五)界定首次购房和改善型购房。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当事人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住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购买普通住房比照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十六)实行购房落户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市区购买100平方米以上住房且购买人在45周岁以下的,以及购置了限价房或其他住房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经公安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市区城镇居民落户手续。
  四、优化投资环境,积极引导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实施保障性住房和纯商业性住房的整体引导调控,引导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其基本的调控原则是,确保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尽力保障政策性基本住房、支持改善性的商品住房、鼓励发展服务优质用地节约的商品住房,规范调控过度消费的商品住房。
  (十七)按出让地块规划开发的房地产,房地产实行相关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内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的设备,按投资额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