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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八)按出让地块规划开发的房地产,缓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总额的50%,剩余部分经人防部门批准后,可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
  (十九)适度调整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对自2008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且受让人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首付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的余下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时间,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贷款利息,贷款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免交滞纳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十)放宽新出让地块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和比例。本《意见》发布之日后,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金;允许首付款调整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以上后,相关部门凭《出让合同》和交款凭证,准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在项目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二十一)加强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二十二)优化住房结构。在满足整体规划的条件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实行分类指导,适当调整中心城区住宅建设项目套型结构比例。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发展适合各层次需求的住房,限制超大户型住宅建设。
  五、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二十三)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群众的住房保障和合理的住房消费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要进一步梳理住房产权证办理、公积金支取、税费缴纳、保障申请等审批环节,简化手续和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推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建立快速、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方便。
  (二十四)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房地产市场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房地产企业争创品牌、优化服务、调整结构。
  (二十五)强化市场监测分析。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收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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