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甬政发〔2008〕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精神,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减负帮困力度,决定对市级统筹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参加市级统筹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调整比例。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从目前的20%暂时调整为12%;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后,用人单位的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同步调整为12%。
用人单位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后,职工个人缴纳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三、实施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市)统筹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方案,由各地政府按《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在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同时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