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里店矿山环境重点预防区
主要分布在方城县四里店乡、独树镇、拐河镇、杨集乡范围内,面积325.18k㎡。区内开发的矿种主要有莹石、灰岩、铅锌矿、建筑石料等。预防的矿山环境问题是地面塌陷、地裂缝,采场边坡的崩塌,占用和破坏土地,毁坏植被,水土流失等。
2.太山庙矿山环境重点预防区
主要分布在南召县城关镇、留山镇、太山庙乡、广阳镇、柳河乡、袁店乡境内,面积158.13k㎡,为南召煤田分布区域。南召煤田是河南省省已发现的八大煤田中唯一一个尚未开发利用的煤田,属于拟开发的矿山前景区。煤层厚4-5m,预计储量1.3-1.5亿吨,预防的矿山环境问题是地面塌陷、地裂缝,煤矸石的自燃和矿坑突水。
3.板山坪-白土岗矿山环境重点预防区
主要分布在南召县板山坪乡、马市坪乡、白土岗乡、南河店镇范围内,面积192.22k㎡。开采的主要矿种有铁矿、铅锌矿、大理岩等。预防的矿山环境问题是地面塌陷、地裂缝,地表植被的破坏,水土流失,占用和破坏土地,崩塌、滑坡,粉尘污染。
4.老庄矿山环境重点预防区
主要分布在镇平县二龙乡、老庄镇、柳泉铺乡、遮山乡范围内,面积173.02k㎡。开采的主要矿种有钼矿、灰岩、大理石、建筑石料等。预防的矿山环境问题是地面塌陷、地裂缝,破坏和占用大量土地,毁坏植被,崩塌、滑坡,废渣、尾矿污染土壤和水资源。
5.上集-大桥矿山环境重点预防区
主要分布在内乡县西庙岗乡、大桥乡、淅川县上集乡、马蹬镇、镇平县的枣园乡范围内,面积279.48k㎡。开采的主要矿种有大理石、灰岩等,预防的矿山环境问题是破坏和占用大量土地,毁坏植被,崩塌、滑坡等。
6.马蹬矿山环境重点预防区
主要分布在淅川县马蹬镇范围内,面积26.47k㎡。开采的主要矿种是石煤,预防的矿山环境问题是地面塌陷、地裂缝、石煤自燃。
7.二朗山-毛集矿山环境重点预防区主要分布在桐柏县二朗山乡、大河乡、朱庄乡、毛集镇范围内,面积309.53k㎡。开采的主要矿种有金、银、铜矿、铁矿、莹石、大理岩等。预防的矿山环境问题是地面塌陷、地裂缝,矿渣和尾矿坝诱发的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破坏和占用大量土地,毁坏植被,采矿选矿产生的废液污染土壤和水资源。
为了更好地开展全市矿山环境预防和保护工作,制定如下矿山环境预防和保护措施:
一是将矿山环境保护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必须坚持“事前预防,事中治理,事后恢复”的原则,按照科学的矿山环境管理系统的要求,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矿产资源开发应选取有利于矿山环境保护的工程、区域和方式,把开发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在矿山地质勘探阶段应查明矿区环境地质条件,做出现状评价,预测开发过程中和开发后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提出防治对策建议,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灾害评估、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提供基础性资料和科学依据。
二是在新建(改、扩建)矿山阶段,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应当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矿山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方案及闭坑环境治理效果图。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要求。满足规定的矿山最小开采规模要求,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和矿山环境防治工程必须与采矿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方案,其主要内容要有固废堆场或尾矿库建设、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矿山废水排放处理和循环利用,粉尘防治、“三废”处理措施和达标排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露采矿山应采用安全的斜坡式、水平台阶式或凹陷式开采方式,限制并逐步淘汰落后的、破坏浪费资源的开采方法,坚决取缔无安全保障的开采方式。
三是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保护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所圈定的范围等禁采区内新建(改、扩建)矿山;禁止在交通干道两侧的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相应的考核制度。矿业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环境保护治理责任书,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对于不提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或者审查未获得批准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发、换发采矿许可证。
四是在矿山生产阶段,要完善环境保护与治理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遵守和履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责任书面承诺和保证金制度。矿山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灾害评估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评价、评估工作。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矿山环境保护治理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要求,从事采掘活动和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规范矿业活动。矿山开采造成环境问题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加强矿山企业年检制度,对矿山环境保护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提出具体要求,确定分期治理目标,并定期进行检查。出台相关矿山环境治理优惠政策措施,引导矿山企业增加对矿山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投入,改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状况。
五是在矿山闭坑阶段应建立闭坑矿山的矿山环境审查制度,明确矿山闭坑的环境达标技术要求。采矿权人应向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山闭坑环境恢复治理计划,按规定报请审查批准。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恢复治理情况进行审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闭坑停办。
六是对于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应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
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规程等国家及相关部委颁发的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矿山企业应严格贯彻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信息系统。矿山企业应设专职人员对采矿场、固废堆场等进行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预警、应急预案,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
七是露天矿山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案,严格按照设计的剥采比、边坡角进行台阶式开采,限制采面、坡面高度。对露天采场危险地段采取坡面喷浆处理,修建防水面,削方减载,减少振动、坡脚堆载、抗滑桩支护措施等,防止发生崩塌、滑坡灾害和水土流失,在露天矿山周围建立加工和冶炼厂,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要求,防止矿区空气污染和水土污染。对于目前已经造成污染的矿区,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治理,改善矿区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