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力设施安全与林木协调发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力设施安全与林木协调发展的通知
(莆政办〔2008〕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电网建设的加快,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走廊维护过程中,周边的超高林木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日渐突出。为了协调电力走廊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问题,保障林权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根据《森林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06]2号)以及《福建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促进我市电力设施安全与林木协调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树木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在一般地区各电压等级线路的边线向外侧延伸距离为:1至10千伏5米;66至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严禁种植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高杆树木。在确保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可以种植果树、花灌木或苗木。

  二、严格执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安全距离

  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和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最大垂直安全距离为:10千伏及以下3米,35千伏3.5米,110千伏4米,220千伏4.5米,500千伏7米。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超过最大垂直安全距离的树木;果树、花木、灌木或苗木的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要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三、加强对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现有树木的清理工作

  对于架空电力线路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因林木生长可能危及电网安全的,电力企业应与林权单位或个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付给林权人补偿费用,并与林权人签订不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树种的协议。同时,由林权单位或个人申请林木采伐。桉树等速生林木补偿标准为幼龄林按1600元/亩补偿,中龄林按2760元/亩补偿,近熟林按1840元/亩补偿,成熟林按1380元/亩补偿;其他林种的林木补偿标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06]2号)相关规定执行。征用后砍伐的林木归原所有者所有。对拒不移栽或砍伐林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强制申请砍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今后凡是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抢种速生林(含巨尾桉树)等高杆植物,一律不予经济补偿并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强制砍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