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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同名、同音的认定

  (一)对同名的认定。

  1、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

  2、在其它已批准的名称前增加或减少“莆田”两字,属同名;

  3、在其它已批准的名称前增加或减少“新”、“大”字的,也属同名。

  (二)对同音的认定。

  1、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形式完全一样(不包括声调)。

  2、两个名称的方言读音相同,也属同音。

  (三)对谐音的认定

  1、两个名称的读音相同或相近。

  2、两个名称的方言读音相同或相近。

  第八条 建筑物(群)名称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市、县民政部门是建筑物(群)名称审核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同时,必须向市、县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建筑物(群)名称登记审核手续,以审核登记的名称作为建筑物(群)正式启用时的标准名称。

  第十条 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到市、县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群)名称审核登记。建设单位应以民政部门核准的建筑物(群)正式启用的标准名称,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和建设部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筑物(群)名称申报登记工作由市、县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登记时,应备有以下资料:

  (一)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登记申请表。

  (二)立项批准文件(含原件和加盖公章复印件)。

  (三)总平面图(图上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面积等各项指标数据)。

  (四)景观效果图或模型照片。

  第十二条 市、县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收到上述规定资料后,对专名、通名进行初审。市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送市民政局审核登记。县民政局地名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县民政局审核登记,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对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建筑物(群)名称登记,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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