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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硒砂瓜引黄补灌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工程供水水价核定,由当地水行政管理部门经认真测算后,提出不同镇(乡)水价指导价,由各镇(乡)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物价部门根据申请对各类工程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区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内容的通知》(宁政发[2005]91号)要求,由市、县物价局部门批准执行。
  2、水价的测算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供水区用户承受能力和工程运行要求,合理确定成本测算的边界条件,并进行水价分析。
  3、补灌工程的水价测算内容包括水资源费、水源费、提水电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维修费、直接工资及管理费、税金及利润。其中:水资源费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宁夏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宁价商发[2005]17号),对扬程大于250米的扬水工程不计提大修理费和折旧费;维修费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8%计提;税金及利润不计。
  (三)补灌工程管理运行方式
  按照“明晰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积极探索补灌工程运行管理新机制,因地制宜确定工程管理方式。各镇(乡)人民政府可根据各自补灌工程运行实际,采取以下方式推进运行管理规范化。
  1、由镇(乡)组建专职水管站进行管理。
  2、承包经营。补灌工程优先由本镇(乡)范围内的群众承包经营,承包人在缴纳一定数额的承包风险抵押金、签订承包合同后,取得所承包的补灌工程运行经营管理资格。补灌工程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承包人只具有经营管理权。承包人自负盈亏,自行聘用管理人员。但是承包经营不是以包代管,镇(乡)人民政府可随时对补灌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审核承包人为农户定额限量供水情况,协助承包人解决供水期间的矛盾纠纷。
  3、租赁承包。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群众竞争承包,并签订规范的合同,经营者在规定承租期内独立经营,按期交纳租金。镇(乡)人民政府可随时对补灌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如果租赁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为群众提供供水服务,镇(乡)人民政府可以解除合同。
  引黄补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关系到全市硒砂瓜产业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实施补灌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改革的方式,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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