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群众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机制。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除省级交通部门定额补助外,市、县两级政府财政配套各不少于省补的50%,资金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里程和养护成本的增长,相应增加财政配套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灾害性损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等专项工程的资金筹措,县道主要由省补和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乡、村道主要由县、乡、村安排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酌情补助。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四)受益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五)其他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鼓励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筹措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管理: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每季度初拨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资金专户;上级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分季度拨入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资金专户。市、县两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进度和质量核拨养护管理资金。
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财政、交通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市、县两级交通、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群专结合的措施,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