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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经营性车辆营运环境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经营性车辆营运环境的通知
(市政发〔2008〕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期,由于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市道路运输企业效益普遍下滑,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困难。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精神,市委、市政府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12月17日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改善经营性车辆营运环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在全市公安交管、道路运输、城管执法人员中开展一次以“优化服务,文明执法”为主题的作风整顿活动。

  二、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增加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线路数,由原来的6条线路增加为16条;2009年1月的通行证自2008年12月25日起开始发放;缩短通行证禁行时间,由原来的早7∶00-9∶00,晚17∶00-21∶00缩短为早7∶30-8∶30,晚17∶30-19∶30;对轻微交通事故实施快速处理;不得为事故车辆指定汽车修理厂。

  三、运政执法部门不得对超载车辆实施处罚,对暂扣车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停车费;运政执法检查要重点在货物集散地进行,不得随意上路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路政部门对超限500公斤以下的车辆违规行为,以批评教育和卸载为主,不予处罚。

  四、全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对在人行道上装卸货物的临时停放车辆一律不予处罚;对营运车辆严重违反城市环境秩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快速处理,不得借故拖延,不得收取停车费。

  五、对经营性车辆在营运过程中轻微违法,并能及时纠正的,以宣传教育为主,只纠违、不得处罚。

  六、公安交管、运政、城管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区域划分进行执法检查,不得越权执法、跨区域执法。各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处。(公安交管投诉举报电话:86755116;交通运政投诉举报电话:96716;城管执法投诉举报电话: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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