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申请书。暂由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情况自行制定统一格式,由当事人如实填写并提交。
2、土地使用权证明。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3、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是指房屋所有人领取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一证”);《
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由农房登记申请人向市(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4、房屋面积。可由申请人提供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住房平面图一般应由有资质的测绘或设计单位提供,并注记单位名称。不能提供住房平面图的,申请人应与房屋登记机构预约测绘人员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房屋面积测绘。有条件的市、县,可申请当地政府,统一开展农房测绘工作,为农房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5、房屋质量。三层及以上房屋申请人应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两层及以下申请人应出具房屋质量自检报告。
6、简易和危旧房屋登记问题。对简易和危旧房屋暂不予登记。
7、其它材料和申请事项按建设部颁发的《
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三)制定住宅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各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区分不同时期的政策,以《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为区分依据,提出不同时期农民住宅建房合法手续认定依据和人均(户均)建设面积的控制标准,以及超面积标准建设房屋的处理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房登记的依据。房屋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当区分合法建设和超面积建设。对超面积建设的,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分别注明批准建设面积和超建面积。
三、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产权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