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等制度办法规定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事项一审一核制度》、《
佳木斯市行政审批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试行办法》和《
佳木斯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业经二○○八年十月十六日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佳木斯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政府决定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窗口实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
一、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
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是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部门,确定行政许可首席代表并授予相应权限,代表所属部门直接在服务窗口履行本部门授权范围内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以提高办事效率的工作制度。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在窗口设立审批首席代表,全面推行行政审批窗口首席代表制。除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专家论证、公告公示、检测检疫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不适宜授权外,都应授予首席代表履行行政审批职权。
二、首席代表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授权范围,代表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督促窗口和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开展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流转、督办、审批、反馈等工作。
(二)负责对部门授权窗口的即办件现场审批,对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协调和督促相关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参加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联审会议,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
(四)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涉及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审核审批、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咨询回复等工作。
(五)负责部门与市行政服务中心联络沟通工作,指导和管理窗口日常工作,协助市行政服务中心做好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