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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等制度办法规定的通知

  (六)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本部门和窗口审批工作权限内的其他有关事务。
  三、首席代表的选派
  (一)首席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具备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
  (二)熟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配套服务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以及灵活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及相关工作经验。
  (三)首席代表应该具备科级以上领导职务。
  四、首席代表的管理和考核
  (一)接受双重领导。在窗口工作期间首席代表接受本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的双重领导。审批业务由本部门领导,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二)实行委任制。首席代表先由委任部门提出拟任人选,报市行政服务中心考察同意后,由委任部门向其颁发《委托书》。
  (三)实行调整备案制。首席代表任职期一般为2年,任职期满或任职期内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提前1个月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待同意后按要求重新委任。
  (四)实行考核双评制。各部门要加强对窗口首席代表的管理和考核。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工作突出、表现优秀的首席代表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上,向其派出部门提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推荐意见。
  (五)实行责任追究。对首席代表涉及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失职、渎职或审批不作为等行为,市纪检委、监察局严格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不能按基本要求履行首席代表职责,或在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能胜任首席代表工作的,市行政服务中心要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退回原部门,原派出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另行委派首席代表。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是指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如果既不批准或批驳,又无法定事由准许延长时限或无故不参加应参加的审批会议,对不危及安全、百姓健康的许可事项,实行“超时默许”或“缺席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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