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按以下程序确认办理:
(一) 受理申请。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录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信息管理系统,无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均应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结,联办件以联审会议时限计时。
(二)黄色提示。在承诺时限到期的前一天,市行政服务中心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未办结的申请事项变为黄色提示。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及时通知审批窗口。
(三)延期申报。如有法定事由需要延期的,可报网络管理员,经领导批准后,授权信息管理系统按调整后的时限执行。
(四)红色警示。如果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未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又无法定事由准许延长时限,当超过承诺时限后,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该事项变为红色警示。
(五)超时默许。信息管理系统警示后,市行政服务中心通知审批单位起,12小时仍未办结,对不危及安全、健康的许可事项,则先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责成批准单位先行打印证照或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六)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相关审批单位必须指派有审批权的人员准时参加联审会议。对缺席的单位,行政服务中心或并联审批牵头单位在开会前应再次督促,并记录在案。
(七)对经督促仍不参加并联审批会议的,视同该缺席单位同意该项目的申请,并记入会议纪要。
第四条 责任追究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实施“超时默许” 或“缺席默认”部门情况及时通报市效能监察部门,市效能监察部门应及时对超时或缺席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二)由超时或缺席单位承担因超时或缺席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单位依法给予赔偿;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定期将超时和缺席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所涉及单位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
(四)有超时和缺席行为的单位,年终不得评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由市监察部门追究其相应行政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事项一审一核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时限,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市政府决定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 “一审一核制度”。
一、一审一核制的适用范围
“一审一核制”是行政审批机关授权本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对行政申请受理、审查,窗口首席代表审核确定并直接签发的审批制度。“一审一核制”适用于行政部门部分许可事项和所有非许可审批事项。“一审一核制”既包括书面形式的审查和审核,也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等。对确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或确属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听证和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的事项,不列入“一审一核制”范围。
二、一审一核制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