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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等制度办法规定的通知

  (一)简政放权的原则。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充分授权本单位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由窗口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能。
  (二)权责一致原则。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窗口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促进窗口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
  (三)人员相对稳定原则。办理行政审批事务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按照“相对固定、适当流动、保留骨干”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
  三、审查员、核准员的基本条件和任用
  (一)审查员、核准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具有一定的经济和法律知识,熟悉和精通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具有较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原则选用。
  (二)审查员、核准员需经本单位批准,市行政服务中心考核同意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明确授权范围和任用期。审查员、核准员任用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规定重新任用。任用期间如无过失或过错,不经市行政服务中心批准,本单位不得无故调离该岗位。
  四、审查员、核准员的工作职责
  (一)审查员工作职责: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在授权范围内对审批事项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初审,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草拟文件稿或在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报核准员审核;受理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初审事项和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核准员工作职责:依法审核审查员报送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审核意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一审一核制的责任追究
  审查员、核准员故意或过失构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予以批评教育;对屡次发生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其审查员或核准员资格,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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