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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等制度办法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佳木斯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包括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经批准暂不进入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市监察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察和监督时,应当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对行政许可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主动或者根据举报、投诉的情况在其职责范围内追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责任划分

  第六条 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负有以下责任:
  (一)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许可事项必须公告。经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和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收费,必须统一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和办理。新增或取消的审批事项,必须为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明确规定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二)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最大限度地把行政许可权下放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做到接件、办理、发证和收费等全部程序都在行政服务中心内完成。一般事项要充分授权窗口办理,严格执行《佳木斯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和《佳木斯市行政审批一审一核制度》;必须部门领导签批的许可事项按照《佳木斯市行政审批领导窗口签批制度》规定定期到窗口现场办公签批;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事项,按《佳木斯市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送达窗口。
  (三)许可事项涉及行政许可机关内部多个科室职能的,许可权必须相对集中到一个科室,设立行政审批科。由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受理,审批科承办。待新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建成后条件具备时各部门审批科室应整建制进入大厅。需几个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要严格按照《佳木斯市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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