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推行政务公开,各行政许可机关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将本部门审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名单及每项审批事项的内容、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通过“告知单”向社会公开,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五) 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期办结制、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等制度,各许可部门要明确内部审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防止推诿扯皮和不负责行为的发生。对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第七条 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部门领导负有以下责任:
(一)各许可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经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由主办部门陈述协商情况,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处理建议,并由主办部门行政领导签名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处理或上报市政府审定。
(三)各行政许可机关领导应支持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情况,解决派驻窗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定期到大厅窗口检查指导工作。
第八条 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人负有以下责任: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地点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严禁违法、违纪审批。
(二)如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如申办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及时向申办人告知办理结果,如申办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必须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不得接受申办人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宴请等。
第三章 行政许可行为监督
第九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行政服务中心是行政审批的监督职能机构,负责对各行政许可部门许可行为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市监察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受理社会公众及申办人对审批部门或行为人违反审批规定和制度的投诉。市政府法制办依法代表市政府全面监督入厅部门及机构、各专门监督部门和机构的各项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各行政许可机关必须制定行政许可行为的内部约束机制,建立重大审批事项集体决定制度。按照审批、监管分离原则将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分开,由监管人员对许可人员具体经办的审批事项实施监督。部门领导人对审批责任科室和具体经办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