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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等制度办法规定的通知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致使申请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
  (四)未书面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五)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者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
  (六)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而不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
  (七)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八)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九)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
  (十)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而没有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许可证件的;
  (十二)不依规定公开行政许可结果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允许公众查阅行政许可结果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
  (十四)因过错丢失、损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行政许可档案的;
  (十五)要求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十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七)对申请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
  (十八)不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纪律,值班时擅自离岗的;
  (十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申请人补办手续的;
  (二十) 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追究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督、监察决定的。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使、强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许可,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许可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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