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市县政府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作出解释。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任何领导都不允许非法干扰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对不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职责,有案不受或违法办案、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市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十七)认真抓好行政复议试点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试点工作的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各试点市县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着力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各试点市县政府要及时总结交流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改进行政复议受理、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十八)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健全市县两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特别是要按照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不少于3人承办的法定最低要求,充实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办案力量。要依法将行政复议经费纳入本地区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复议办案条件。认真落实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十九)明确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和职责。自治区政府要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自治区政府将从2009年起,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纳入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深入研究依法行政中的难点问题,加强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支持。要督促和支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并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领导责任体系。市县政府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研究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规划和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水平。
(二十)强化监督检查。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尤其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指出,责令改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解决。对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对因违法行政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切实把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落到实处。自治区政府每年年底组织督查组,对市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