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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罗保铭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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