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2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建筑垃圾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市城市环境的突出问题,为妥善处置建筑垃圾,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利用建筑垃圾
(一)抓紧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产业规划。由市市容园林局牵头,市市政管委会配合,对目前全市的建筑垃圾产出、利用、处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论证,对未来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要求进行科学预测,提出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生产、加工、销售产业规划。
(二)积极解决建筑垃圾处理厂建厂用地。对新建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企业,市国土局要本着“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的原则,科学选址,加快报批,按照垃圾处理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三)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四)鼓励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积极引进以建筑垃圾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先进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以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对新建或改建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企业,相关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时,要积极支持,限时办结。对推广应用节能建筑和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的企业,允许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六)对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生产的新产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处理的新技术,处理建筑垃圾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的新工艺,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政府的财政、科技、综合利用、环保等专项补助。
(七)根据《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或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鼓励、扶持企业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八)对以建筑垃圾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先进墙体材料和用于城市道路基础层、人行道基础层、电缆沟、河堤等产品,由物价部门牵头,协调省市工程定额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委托,按照生产成本进行价格水平的认证,供企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