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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廉租住房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保〔2008〕242号)


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现就做好当前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中央扩大内需决策精神实质

  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增长重大决策的精神实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统筹安排包括廉租住房建设在内的各项工作。当前,要紧紧抓住国家“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难得机遇,统一思想,超前谋划,密切配合,周密实施,将中央战略部署落到实处。各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要特事特办,帮助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规划、开工等审批手续,加快项目申报前期准备以及项目储备工作。

  二、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

  各地在采取统建、配建和收购廉租住房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中配建廉租住房,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同时要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础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户主、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非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纳入所在地新建廉租住房投资建议计划。

  新建(含配建)廉租住房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3平方米左右,平均套型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最大不超过50平方米,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三、抓紧完善2008年增报廉租住房项目备查材料

  2008年底具备开工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已报送国家,即日将下达。对其中增报的2008年已开工未补助项目和年底前新开工项目(即未列入本地区2009年廉租住房投资计划的项目),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8〕125号)的要求,抓紧完善项目有关材料。其中对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城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须由市、县政府提供有关确认文件。2008增报的廉租住房项目,需要提供省审查材料的目录附后,具体审查时间另行通知。各市备查项目由市发改委、住房保障部门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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