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行政、经济、财政、税收等手段,全力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
(一)着力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增资扩股、优化股权结构是组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的重要工作之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予以大力支持。要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广泛吸收各类资本入股,增加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参股比例,以开放的姿态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要按照《
财政部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意见》(财金〔2008〕25号)要求,灵活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引导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财政出资参股,实施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对现有的股本金进一步规范,将小额分散、不合规的老股金进行清退。拓宽募股渠道,增加民营和私营企业参股比例,积极吸引境内外具备条件的战略投资者加盟农村信用社,允许和鼓励员工和管理层入股,形成由战略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内部员工三大类股东共同构成的股权改善农村信用社的资本状况,增强抗风险能力。通过增资扩股,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组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要求的指标。
(二)大力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按照组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不良贷款占比8%的标准,全市要在3-5年内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81亿元。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通过捐赠,用优质资产置换、债权回购等多种方式,借助国务院用三年时间解决乡(村)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机遇,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贷款。要创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督促企业按时还本付息,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促进金融经济良性发展。要积极学习借鉴城市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做法,帮助农村信用社尽快甩掉历史包袱,走上健康快速发展的道路。继续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知》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贷款工作负全责,进一步明确措施,以点带面,形成合力,积极采取组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清收盘活力度,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各类不良贷款。
(三)积极提供政策支持。对拟组建县级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的县联社,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原有资产进行清理,因需变更房产性质或对评估后资产增值部分需上交的有关税费,当地政府可依法减收、免收或先缴后退等办法切实予以支持,提升房地产价值后将增值部分纳入所有者权益,以此解决所有者权益小于股本金的问题。对农信社在清收不良资产、抵债资产处置和固定资产确权中能减免的费用一律减免,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的,尽量从优。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促进农村信用社提高支农效率和质量,有效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真正建立与一级法人体制相匹配的合理、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社员代表(股东)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和决策程序,真正形成权责统一、绩效挂钩、运转协调、制衡有效和运作规范的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