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府发〔200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房地产业是我市经济的重要支柱,对刺激投资增长、改善人居环境、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维护金融稳定、加快灾后重建等意义重大。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决策部署,支持和鼓励住房消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灾后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切实改变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鼓励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力争2009年实现灾区群众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一)加大安居房建设力度。政府主导,多元投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3年内全市共建安居住房2万套,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为主,最多不超过80平方米,解决住房在地震中毁损导致无房可住或其它低收入城镇家庭的住房问题;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安居房价格根据建安成本核定,由各县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安居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上市交易的必须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和政府其他收益。社会参与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安居房,项目利润不高于3%,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按相关规定出售给应享受的城镇居民家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中配建安居房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将存量土地用于安居房建设的实行土地置换。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切实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全市3年内投资收购、新建、改建、配建廉租房4000套。完善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制度,尽最大可能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做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工作,努力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市、县区政府在中央财政由原廉租住房建设补助每平方米300元增加为现每平方米400元的基础上,要积极争取省财政计划配套的资金补助,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将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在满足发放租赁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部分,用于投资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房改造或新建廉租房。
(三)加快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为优化城市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按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市、县(区)主城区中棚户区、城中村和老国企成片危旧房改造力度。要实事求是地确定改造范围,科学制定片区规划,将改造范围内拆迁安置、市政设施配套和公共配套建设与居民住房改造统一规划、立项和实施。在符合规划许可前提下,鼓励棚户区、城中村和老国企成片危旧房居民联户改造,居民联户改造的必须实行业主招标、专业施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城中村和老国企成片危旧房改造,在确保拆迁还房(实物还房或货币还房)后剩余面积也可公开对外销售。经政府批准改造的区域,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改造业主,改造区域内的拆迁由项目业主负责,个别情况复杂、拆迁难度大的改造区域由政府组织拆迁安置,以净地采取拍卖方式选择改造业主。投资业主按招标或拍卖确定的应缴纳的土地价款在扣除拆迁还房所占土地的价款及还建房价值或对被拆迁户的现金补偿后,剩余部分可向政府交回等值住房资产进行抵扣。改造区内享受货币补偿的城镇低收入居民,经相关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申购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廉租住房,并享受灾后重建中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在灾后恢复重建期内,被改造户所得房屋超过原面积的按商品房办法处理,并按有关政策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其中原房屋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还房面积在80平方米内享受安居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