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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加快城乡结合部危旧房屋改造。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在城郊或特殊部位要划地自建房的,将过去每户划地自建改变为按每人一定建筑面积标准或容积率确定用地,经政府相关部门公示审核后,统一规划,业主招标,专业施工,综合配套。在城乡结合部属集体土地、未转非农民建房,在规划许可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风貌和规定条件的新农村模式建设,办理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证(不得上市交易和抵押),今后待城市规模扩大的建设中土地征用和转非后,按有关规定再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五)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经营的,按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可单列申报。
  灾后重建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加大财税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购房消费
  (六)切实落实地震灾区购房的各项优惠政策。2009年12月31日前,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自用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地方财政按其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补贴(购房者在办理产权证时上缴契税后,由财政部门同时给予办理);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地方财政按1%契税率的地方所得部分进行补贴。受灾居民在其所在地购买自用安居住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免征契税。受灾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10%。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发展业绩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给予重点倾斜。
  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投资、联建、土地整理、项目转让等方式,开发建设普通商品房、旅游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土地整理集中安置住房建设及棚户区改造。凡在2010年底前投资开发商业公共配套项目,将享受灾后安居房建设的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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