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降低住房交易税收负担。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由原来的4%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市、县区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将更多住房纳入享受普通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
1、保障房地产企业优先用工。房地产企业招用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维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提供有关税收减免。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房地产企业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天然气除外)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征应缴资源税。
3、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
(九)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单边职工由现在的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双职工由现在的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最低首付比例可由30%下调为20%;最长贷款期限可由20年延长到30年。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12”汶川地震重灾区按下调利率1个百分点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在全省范围内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对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银行应积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
(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按市政府广府发〔2008〕38号文件执行(共9条)。
(十一)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5?12”汶川地震以来,凡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取得的用地,在2009年1月15日前、5月31日前、9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实际开工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别按60%、70%、80%、90%征收。2007年以来,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价格高于起拍价一倍和一倍以上且已基本缴纳土地价款的,在2009年9月30日前、“5.12”汶川地震之后实际开工的再优惠20%。因资金困难,其报建费用可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