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工作内容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工作任务
所有排放废水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根据水环境责任目标要求,对不能做到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对已做到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的污染源要进行深度治理。污染治理企业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县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施工。要加强施工期工程和环境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治理工程完工后,须经市、县环保局组织验收。治理企业名单由饮用水源所在地环保部门确定,报市环保局备案。
2、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相关企业负责,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相关县市区环保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相关治理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必须予以停产治理。
(二)严格控制新污染
1、工作任务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并获得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建设的批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擅自新、改、扩建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依法从重处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境影响评价认为选址不可行,没有环境容量的要限期拆除或搬迁;未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一律停产整改。
2、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各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县市环保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出现两起以下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对县政府通报批评;两起以上的,将按照《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1、工作任务2009年6月31日前,邓州市、淅川县、西峡县、南召县污水处理厂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及管网配套任务,确保收水率达95%以上,污水处理厂按设计要求满负荷稳定运行。逐步开展重点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2、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各县市建设部门负责,各县市建设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厂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不能按期完成上述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