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领导
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是落实《
水污染防治法》和《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实现全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体现,各相关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凡是不能完成任务的,县市主要领导同志要向市政府作出说明。各县要建立健全环保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要把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强化环保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严格责任追究,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综合措施,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监管
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定人到乡(镇),建立巡查记录,严防“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向重点排污企业的派驻环境监管人员,建立监管记录,监督阻止企业违法排污,督促企业近期完成治理任务。治理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在废水总排口安装总量和浓度在线监测设备,并具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若环境监管人员不能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所有重点排放水污染的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废水排放必须达到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落实部门责任
环保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统一发布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信息。对严重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综合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核准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负责牵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确保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工商部门负责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因污染严重和环境违法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及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对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