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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强化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
  (一)加强领导。为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市政府建立了以市政府市长为总召集人,有关市领导为召集人,市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编办、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国资委、物价局、工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水管体制改革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协调指导。
  (二)明确责任。各县市区长为本县市区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为主要责任人,水利局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级水利、发展改革、财政、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做好有关工作。
  (三)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开发经营旅游、水产养殖、建筑施工及渠系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及其管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各类水管单位均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要及时做好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10号)精神,对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原在编在册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参照事业单位标准执行,改革后企业新进人员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按照企业单位标准执行,上述人员社会保险费用从企业经营收入中解决。要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四)推行管养分离。要在做好水管单位定岗和管理人员核编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为水利工程管养顺利分离,打好基础。
  (五)建立奖惩督查机制。市水利局要制定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考核办法,实行量化考核。对未按期完成改革任务的县市区其新上基建、岁修、水保、农水等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取消申报“红旗渠精神杯”等水利方面的评先资格;对按期完成改革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在申请中央、省级、市级投资项目时优先安排。市里还要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水管单位定性定编落实情况、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的财政拨付情况、工程维护养护经费落实情况等进行督查。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督查机构,对照目标任务,加强督查,推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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