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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修订)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奖励的人数不超过二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三百项。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五项。

  科学技术的各类奖励,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只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二条 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属于省外的除外)享受省级劳动模范或者省级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二十三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列入省级科学技术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应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其申报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应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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