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唐政发〔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鼓励全民创业,充分实现就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冀政[2007]6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全社会推动,通过进一步放宽创业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全民创业机制和全方位、多层次的全民创业支撑体系,激发全民创业潜能,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和谐,推进全市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建设。
  二、积极培育创业主体
  (二)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符合有关条件的,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均可享受省、市各项优惠政策。
  (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创办企业的,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自领取创业企业营业执照起,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管理由过去的免费保管两年变为长期免费。对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发放的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