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来唐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来唐创办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鼓励农民致富创业。对除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以外的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税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八)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职经营活动。
(九)鼓励公职人员辞职创业。对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辞职创办中小企业的,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十)鼓励企业做强做大。落实各项鼓励政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和竞争优势,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支持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扶持培育龙头企业,发挥其在创业中的带动作用。
三、充分降低创业门槛
(十一)放宽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者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者进入。
(十二)扩大创业范围。对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可根据创业者申请,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的,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十三)扩大创办企业出资形式。创业者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各种形式出资创办企业。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十四)放宽对名称登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冠用“唐山”名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资本不再设限。
(十五)减轻创业者创办企业负担。在我市初创企业工商登记免收注册费和工本费,实行零成本注册。
(十六)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和发票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四、改善创业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