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森林资源管理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规划和消长动态监测工作;指导全市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负责县区间林权争议的协调工作;编制下达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负责监督限额采伐制度的执行和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承办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木材检查站的工作;归口管理林木采伐、木材运输证、林地征占用等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八)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负责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负责国家、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报批;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运输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九)公园管理科
负责全市公园的行业管理;负责公园分级分类管理,评定公园等级;负责审核已建成局属公园景点、景观改造计划、方案;编制局属公园基建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审查新建局属公园规划和总体设计方案;参与审定全市公园规划及其调整方案;指导、监督局属公园的管理和公园基建工作。
(十)对外交流合作科
承办林业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参与引进利用外资和先进科学技术,争取国外、省外经济技术援助的工作;承办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林业事务。
(十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局管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负责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局机关、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管理;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承担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负责制定机关和局属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局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原市林业局19名划入,新增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