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00份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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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5天以上90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含逾期90天以上),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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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含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20万元以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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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30%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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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 (一)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30%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4.有逃避、拒绝检查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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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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