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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罚款;
  3.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7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八)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10%以上50%以下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0%以上70%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九)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对税务代理人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7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税务检查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含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含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等),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含采取多种手段拒绝、阻挠检查或导致税务检查无法开展等),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含推诿、拖延检查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含拒绝、阻挠检查等),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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