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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

原标准

现标准

原收费依据

备注

建设

二十八

工程定额测定费

不超过建安量1.2‰

不超过建安量

l‰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

二十九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906号

1

砖混、砖木、简易结构

郑州市

1.6元/平方米

1.4元/平方米

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

1.8元平/平方米

1.6元/平方米

各县(市)

2.0元/平方米

1.8元/平方米

2

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

郑州市八层以下

1.8元/平方米

1.6元/平方米

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八层以下

2.0元/平方米

1.8元/平方米

各县(市)八层以下

2.2元/平方米

2元/平方米

交通

三十

内河航道养护费

6%

5%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

三十一

公路运输管理费

0.8%

0.6%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353号

三十二

水路运输管理费

1.6%

1%

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

水利

三十三

河道采砂管理费

省水利厅、财政厅、原物价局豫水政字(1990)57号

1

砂、石、土料

销售价10-20%

销售价5-10%

2

淘金沙

产值3-5%

产值l-3%

三十四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省财政厅、原省计委豫

财预外字(2000)33号

1

水土保持补偿费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

1元/平方米

0.8元/平方米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

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

1.5元/平方米

1.2元/平方米

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

1.5元/平方米

1.2元/平方米

2

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

原标准

现标准

原收费依据

备注

水利

2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

2-3元/平方米

1.5-2.5元/平方米

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

产值2-5%

产值l.5-4%

畜牧

三十五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办〔2004〕196号

1

动物检疫

大家畜

 货值0.5%

 货值0.35%

中家畜

 货值0.5%

 货值0.35%

 货值0.5%

 货值0.35%

2

动物产品检疫

大家畜(牛马驴骡驼)

 货值0.7%

 货值0.5%

中家畜(猪、羊等)

 货值0.7%

 货值0.5%

 货值0.7%

 货值0.5%

三十六

新兽药审批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452号

  1

临床研究审批

第一、二类

700-1000元/制剂(品种)

550-800元/制剂(品种)

第三类

600-700元/

制剂(品种)

480-550元/制剂(品种)

第四、五类

1000元/制剂

(品种)

800元/制剂

(品种)

  2

试生产(生产)审批

第一、二类

4300-12000元/制剂(品种)

3400-9500元/制剂(品种)

第三类

2700-8000元/制剂(品种)

2100-6400元/制剂(品种)

第四、五类

2500-4500元/制剂(品种)

2000-3600元/制剂(品种)

3

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

(第一、二类)

2000元/制剂 (品种)

1600元/制剂(品种)

三十七

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6000元/品种

4800元/品种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三十八

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1

一类

600一800元

450-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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