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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原标准
现标准
原收费依据
备注
建设
五
房地产评估收费(房产为主)
评估价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5‰
4‰
100万元以上至l001万元
2.5‰
2‰
lOOl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1.5‰
1‰
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0.8‰
0.6‰
六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司法
公证费
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
(一)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500000元以下部分
标的额0.3%
标的额0.25%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15%
1OO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1%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08%
(二)
证明法律行为
1
证明民事协议
(1)
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
150元/件
80元/件
(2)
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
200元/件
50元/件
2
证明经济合同
财产抵押公证登记
400元/件
证明房屋租赁
100元/件
3
证明收养关系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300元/件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600元/件
300元/牛
(3)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800元/件
4
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受益额2%
200-500元/件
二
司法鉴定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资产评估鉴定
鉴定金额
10万元以下部分
2%
1.5%
10-lOO(含100)万元部分
1%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
0.8%
500- l000(含1000)万元部分
0.5%
0.4%
lO00一5000(含5000)万元部分
0.2%
0.15%
司法会计鉴定
50(含50)万元以下部分
50-100(含100)万元部分
500-lOOO(含lOOO)万元部分
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
财政
资产评估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豫价房字(l992)222号
100万元以下(含I00万元)
6‰
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000万元-500O万元(含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