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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原标准

现标准

原收费依据

备注

建设

房地产评估收费(房产为主)

评估价

评估价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5‰

4‰

100万元以上至l001万元

2.5‰

2‰

lOOl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1.5‰

1‰

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0.8‰

0.6‰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司法

公证费

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

(一)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500000元以下部分

标的额0.3%

标的额0.25%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5%

标的额0.2%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2%

标的额0.15%

1OO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15%

标的额0.1%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

标的额0.1%

标的额0.08%

(二)

证明法律行为

1

证明民事协议

(1)

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

150元/件

80元/件

(2)

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

200元/件

50元/件

2

证明经济合同

(1)

财产抵押公证登记

400元/件

200元/件

(2)

证明房屋租赁

200元/件

100元/件

3

证明收养关系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原标准

现标准

原收费依据

备注

司法

(1)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300元/件

100元/件

(2)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600元/件

300元/牛

(3)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

800元/件

400元/件

4

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受益额2%

200-500元/件

司法鉴定收费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一)

资产评估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10万元以下部分

2%

1.5%

10-lOO(含100)万元部分

1.5%

1%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

0.8%

500- l000(含1000)万元部分

0.5%

0.4%

lO00一5000(含5000)万元部分

0.2%

0.15%

(二)

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金额

鉴定金额

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50(含50)万元以下部分

2%

1.5%

50-100(含100)万元部分

1.5%

1%

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

0.8%

500-lOOO(含lOOO)万元部分

0.5%

0.4%

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

0.2%

0.15%

财政

资产评估费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豫价房字(l992)222号

100万元以下(含I00万元)

6‰

5‰

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5‰

2‰

1000万元-500O万元(含5000万元)

0.8‰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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