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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三、加快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任务和重点

  (一)加快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以信用披露、信用征集、信用使用、信用管理、个人隐私权保护等为重点,研究制定信用法规规章,为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尽快出台《广西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政府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各行业信用信息向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及社会中介机构开放的程序、方式和范围。建立信用自律管理与风险管理制度,规范企事业单位和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活动。加强信用法规规章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增强信用法规规章与政策的协调性,推动各市、县(区)相关配套措施出台,加快建立包含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内部制度、标准范式在内的,涵盖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的完整信用法规制度体系。

  (二)着力构建统一信用信息平台。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基础,整合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抓紧研究制订企业和个人信用标准体系,尽快统一和规范信用主体标志、信用范围、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评价指标、信用信息格式、信用报告文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为实现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根据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以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切入点,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商务、交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劳动保障、住房公积金、人事、公安、仲裁等相关部门以及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构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三)积极建立信用监督惩戒体系。建立由政府监管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市场联防机制,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处罚等惩戒。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在工商年检、纳税服务、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给予优惠或便利,促使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四)培育多元化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和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设联合征信系统,发展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等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服务业。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深度开发信用信息资源,努力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鼓励信用专业人才创办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工商登记、税费缴纳等方面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做好配套服务,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信用评估咨询人员。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沟通协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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