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区司法厅、区公安厅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区综治办负责,区公安厅、区民政厅、共青团区委、区妇联、区扶贫办配合)
(3)各地区之间尤其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应相互支持,加强交流与合作。到2008年底,主要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市、县(区)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由各市、县(区)反拐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1. 工作目标。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2. 行动措施。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市、县(区)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区公安厅负责)
--制订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区公安厅负责,区教育厅配合)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区公安厅负责,区综治办、区民政厅、区劳动保障厅、区人口计生委、共青团区委、区妇联配合)
--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职业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区公安厅、区劳动保障厅负责,区总工会、区工商局、区民政厅配合)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区公安厅负责,区民政厅配合)
--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区公安厅负责,区民政厅、区妇联配合)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区公安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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