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土地出让合同、立项批复、用地规划、土地使用证、规划方案、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备案、施工许可、预售许可、测绘成果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环节信息。
(二)开发建设进度动态数据指标记录
包括预售前代征地拆迁进度情况、开发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预售情况、建设方案备案情况等。
(三)开发项目面临的主要困难
项目在推进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希望政府部门帮助协调的主要事项。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开发建设时序和以下要求及时填报项目信息:
(一)项目取得土地出让、立项批复、用地规划、土地使用证、规划方案、工程规划等环节审批手续的,应当在取得证照或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二)项目进度动态数据指标记录采取月报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注册项目后,于每月的7日前填报上月开发建设进度动态数据。
(三)施工许可、预售许可、测绘成果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初始登记、建设方案备案等审批事项信息,可从北京市建委政务信息平台自动获取,不需要企业再次填报。
五、市建委将对项目手册信息系统归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后适时向社会公示。
六、市和区县建委受理开发企业资质申请,应当依据项目手册信息系统,审查开发企业业绩,确定企业开发规模。
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切实加强本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动态服务与管理,按要求检查企业上报信息,巡查建设进度,认真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各项工作。
八、开发企业存在迟报、漏报、错报和瞒报项目手册信息行为的,由市或区县建委(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
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
九、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2008年12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须按本通知规定填报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