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氧化硫年度总量控制任务完成情况。
2. 化学需氧量年度总量控制任务完成情况。
3. 设区城市空气质量状况。
4. 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情况。
5. 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情况。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依据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年度计划减排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污染源监察和监测报告、当地政府关闭落后产能正式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检查进行评定。
1. 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情况。
2. 建立污染减排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情况。
3. 制定污染减排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情况。
4. 将污染减排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签订目标责任书情况。
5. 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6. 治污设施运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7. 按计划淘汰落后产能情况。
8. 建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情况。
9. 落实污染减排经济政策情况。
10. 开展污染减排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情况。
11. 定期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及相关档案建立、数据上报情况。
12. 污染减排宣传和培训情况。
13. 制定、实施污染减排奖励制度情况。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依据各设区市有关“三大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有关材料和抽查复核情况,按照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定。
1. 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存量、增量、减量动态管理台账和工作档案情况。
2. 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放量数据、减排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统计年报和季报制度执行情况。
3. 定期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相关档案建立、数据上报情况。
4.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情况。
5. 加强污染减排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情况。
6. 定期考核并公布污染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