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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1. 二氧化硫年度总量控制任务完成情况。

  2. 化学需氧量年度总量控制任务完成情况。

  3. 设区城市空气质量状况。

  4. 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情况。

  5. 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情况。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依据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年度计划减排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污染源监察和监测报告、当地政府关闭落后产能正式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合现场检查进行评定。

  1. 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情况。

  2. 建立污染减排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情况。

  3. 制定污染减排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情况。

  4. 将污染减排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签订目标责任书情况。

  5. 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6. 治污设施运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7. 按计划淘汰落后产能情况。

  8. 建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情况。

  9. 落实污染减排经济政策情况。

  10. 开展污染减排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情况。

  11. 定期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及相关档案建立、数据上报情况。

  12. 污染减排宣传和培训情况。

  13. 制定、实施污染减排奖励制度情况。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依据各设区市有关“三大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有关材料和抽查复核情况,按照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定。

  1. 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存量、增量、减量动态管理台账和工作档案情况。

  2. 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放量数据、减排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统计年报和季报制度执行情况。

  3. 定期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相关档案建立、数据上报情况。

  4.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情况。

  5. 加强污染减排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情况。

  6. 定期考核并公布污染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三、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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