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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的通知
(兰政发[2008]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驻兰部队:
  为全面推行和认真落实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强化国有土地收益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2008年11月10日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特做如下通知:
  一、凡在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兴办的经营性项目,其项目用地均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单位确系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交纳出让金的,采取租赁方式,以收取年租金的方式过渡。
  二、擅自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在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在核定土地用途、等级、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实施租赁管理,收取土地年租金。
  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计收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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