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8]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许昌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许昌市地理标志产品,规范许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许昌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许昌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昌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以“许昌”地名命名,使用或部分使用本地优质原料,因特定自然环境,使用传统或独有加工工艺制作的产品,其质量特征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许昌XX》中的规定。
第三条 许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国家质监总局《关于批准对许昌XX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范围为准。
第四条 许昌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属许昌市人民政府及产品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有。凡生产、销售许昌地理标志产品和印刷、使用其专用标志的单位与个人,以及对许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管理的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许昌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生产、经营者提出的许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二)负责许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和现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