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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府办〔2008〕2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做好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机关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为了解全市情况,总结推动工作开展,各单位应分别于2009年1月12日、1月18日前将本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以便汇总情况并按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形成我市的年度报告及时上报,其中:年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可通过传真报送;年度报告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

  二、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概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

  各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辖区内所有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应当包括所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提早做好准备,建立数据台帐,认真组织编写,加强保密审查,确保准确、及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和本单位年度报告,并按时公布本单位年度报告。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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